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市、县、自治县。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949年以来,全国行政区划历经多次变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各行政区按照行政区划代码用华北、华东、中南、东北、西南、西北、港澳台表示分布,具体如下: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
华东(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山东)
中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港澳台(香港、澳门、台湾)
现按以上顺序分别列图如下:
a.华北五省、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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