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在多个方面存在显着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它们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基础、功能、作用、金额限制以及退还机制上。具体而言:
1. 定义上的区别:
- 定金是当事人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在履行前由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 订金则是预订时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表达预订的意向,并不具备明显的担保性质。
2. 适用范围不同:
- 定金担保方式在各类合同中都有广泛应用。
- 订金则更常见于涉及金钱给付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等。
3. 法律基础差异:
- 定金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与否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 订金则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如果约定支付订金但未支付,可能导致主合同不成立。
4. 功能上的区别:
- 定金主要具有担保作用,用于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守约方。
- 订金则更多是为了支持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帮助。
5. 作用上的不同:
- 定金在支付后,既可作为违约制裁的工具,也可作为守约补偿的保障。
- 订金在合同违约导致解除时,应全额退还给支付方。
6. 金额限制不同:
- 定金的金额由双方约定,但法律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价格的20%。
- 订金的金额则由双方自由约定,没有严格的上限规定。
7. 退还机制上的差异:
- 定金通常不可退还,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 订金在合同解除时应全额退还,无需承担额外的责任。如果收受方违约,则可能需要按照双倍金额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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