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时间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二、立法宗旨、教育任务、管理体制和教育行政部门
【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教育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管理体系】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三、办学条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教师队伍建设和员工制度
【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员工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五、法律责任
【刑事、民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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