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又称为法的形式。它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性文件的总称。按照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当代中国最根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架构和活动原则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均要以宪法为依据,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
这里仅指狭义上的法。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两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基本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地方实际,依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范围,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6.行政
行政规章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为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
我国实行“-国两制”制度,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免责声明:本文章由会员“极目新闻”发布如果文章侵权,请联系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人生处理,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人生的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