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民法典》(原《民法总则》)规定了“见义勇为条款”:
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将场景还原至“扶不扶”的情形之下,“侵权人”指的就是撞人者(甲),“受害人”指的就是被撞的老人(乙),救助人指的就是见义勇为者(丙)。
于是法律规定,甲把乙撞了,丙把乙给扶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该条款的意思就是甲把乙撞了,结果丙因为扶起乙自己受了伤,此时甲就应当对丙的损失承担责任,而乙可以对丙给予适当补偿。在甲无法赔偿之时,由乙对于丙进行适当补偿。
其次,在扶起乙的过程中,乙不慎被碰伤,此时丙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见义勇为”条款的基本解释。从文字解释的角度上来说,法律的规定的确是做到了使生活中的英雄们“流血不流泪”,但是我们还是要从现实因素分析一下该条款的可操作性。
“扶不扶”虽说是一个老掉牙的问题,但是一直随着时代的进步产生新的内涵。其实人们关于“扶不扶”的讨论大部分都是来源2006年彭宇案的判决,当时主审法官的一句话引起了轩然大波,从此貌似碰瓷的情形就增多了,就是那句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这将撞与被撞的举证责任直接安在了彭宇的头上,导致彭宇百口莫辩。最终彭宇也承担了被扶老人的部分医疗费用。
该案背后的问题其实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因为裁判者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违背了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关键就是本案判决给大众价值观带来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以后大伙儿见义勇为之前都有了顾虑。
而在该类案件中,既然被撞的老太太是原告,那她就应该举证证明彭宇确实撞了她,而不是由彭宇证明自己没有撞到她,这是本案的法律根结所在。
所以,在明确该类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情形下,笔者认为《民法典》规定的“见义勇为”条款是具备可操作性的。至于我们真的在面对这类问题的时候,作为“扶起”老人的那一方,为了保险,笔者觉得还是要在下面的条件都具备的情形下,我才敢去扶:
1.周围有摄像头可以记录我扶起老人的全部过程,该记录始终存在;
2.我有能力守护现场等待救护车出现,或者我有能力将老人送到医院;
3.最好是有第三人帮我作证。
其实这样的问题对我们而言是很现实的,法律在大方向上支持我们,但是我们还是要在实际中操作。这样的事情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只要有充分的现场证据能够证明我们是扶人的,不是撞人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扶,至于在其中我们所受的损失,那就是撞人者的事了。
因此,对于该问题我的最终意见是:
有条件就去扶,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不能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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